【規范性文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廣西自然資源廳 作者:礦產資源保護監督 日期:2019-06-21
桂自然資規〔2019〕5號
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局、中心):
《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19年6月1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踐行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重要思想,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全面推進廣西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質量技術監督局、銀監局、證監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加快建設綠色礦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7〕49 號)有關要求,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行科學有序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制范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第三條 廣西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礦山及生產礦山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建設綠色礦山。
第四條 綠色礦山分為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和市級綠色礦山兩個層級。
生產規模為大中型礦山應建設自治區級綠色礦山;生產規模為小型礦山應建設市級綠色礦山,小型礦山也可申報自治區級綠色礦山。
自治區級和市級綠色礦山建設分別由自治區和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
第二章 綠色礦山建設
第五條 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執行廣西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沒有地方標準的執行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市級綠色礦山建設可參照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執行。
第六條 綠色礦山建設由采礦權人組織實施。
生產礦山應根據綠色礦山建設規范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并開展建設。
新建、改擴建礦山應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范進行規劃、設計并開展建設,且在礦山開始生產滿1年后按本辦法有關要求開展評估,經評估達不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應按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并繼續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實施方案由采礦權人自行組織或委托技術服務單位編制完成,經采礦權人自行組織或委托其他單位組織專家審查后報送當地縣級和負責組織推進的自治區或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七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相關單位及第三方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的培訓、檢查、指導、考核、抽查、復查等工作。
第三章 綠色礦山評估
第八條 綠色礦山評估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依法辦礦;
(二)持有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相關法定證照;
(三)依法履行采礦權人法定義務,按規定繳納礦產資源權益金、土地復墾費等有關規費和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等有關基金;
(四)未被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等失信人名單;
(五)自評估之日起前1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環保責任事故,且自評估之日起前2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環保責任事故。
第九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已立案調查的礦山不予開展綠色礦山評估。
第十條 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評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采礦權人完成綠色礦山建設,自評認為符合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的,可向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自治區級綠色礦山申報材料(以下簡稱“申報材料”)。
(二)考核??己私M織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考核條件的,組織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專家進行實地考核、評分并形成考核意見后,將考核結果形成報告報送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考核總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礦山,方可通過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考核。
(三)審核。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通過考核的礦山申報材料、考核意見進行審核,確定自治區級綠色礦山。
(四)公示。通過審核的礦山按照要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五)命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文命名、頒發證書與標志牌匾,授予自治區級綠色礦山稱號。有異議的,經核實或整改合格后再予命名。
第十一條 市級綠色礦山評估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照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評估程序進行,且考核總分達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礦山,方可通過市級綠色礦山考核。通過審核的市級綠色礦山由設區市自然主管部門進行公示、發文命名、頒發證書和標志牌匾,授予市級綠色礦山稱號。
第四章 綠色礦山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獲得自治區級和市級綠色礦山稱號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綠色礦山建設的支持或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綠色礦山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授予單位撤銷其綠色礦山稱號,不再享受有關綠色礦山建設的支持或優惠政策:
(一)礦山關閉、破產,不繼續采礦的;
(二)經復查不合格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環保責任事故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綠色礦山稱號的;
(五)不履行采礦權人相關法定義務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保留綠色礦山稱號的。
第十四條 被授予綠色礦山稱號后,如發生礦區范圍、開采方法和開采規模調整等重大變更的,應按規定進行復查;如出現更名、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等情況,采礦權人應及時提出相關變更申請。
第十五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綠色礦山建設的統籌指導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各級綠色礦山建設的相關監管工作。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納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年度績效考核。
第十六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專家庫,為全區綠色礦山建設提供技術支撐;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審查、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評估考核等專家應當從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專家庫抽取。
第十七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項目庫,自治區級和市級綠色礦山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項目庫,符合自然資源部和全國相關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要求的,按有關規定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
第十八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不定期對納入綠色礦山項目庫的自治區級綠色礦山進行抽查并作情況通報。
第十九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自治區級綠色礦山每3年復查1次,復查工作按評估程序要求進行。復查不合格的,給予6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區級綠色礦山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全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設區市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市級綠色礦山建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稄V西壯族自治區綠色和諧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桂國土資辦〔2014〕164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編制提綱
2.自治區級綠色礦山申報材料
3.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考核意見
點擊下載:附件1-3
相關信息:解讀《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