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目的和意義
為加快綠色礦山建設,促進綠色礦業發展,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重要思想,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 2017年3月22日國家6部委發布了《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 號),2017年10月19日我區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質量技術監督局、銀監局、證監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加快建設綠色礦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7〕49 號),同時,近1年來,自然資源部發布了9個行業的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我區也制定了砂石、有色金屬和非金屬3個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隨著國土資規〔2017〕4 號文、桂國土資發〔2017〕49 號文的印發實施,以及綠色礦山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相繼發布與執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和諧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4〕164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做好廣西2018年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補充通知》(桂國土資辦〔2018〕433號)對應的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要求、評分標準等不再適用,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以便適應當前綠色礦山建設的新形勢新要求。為此,決定研究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當前,綠色礦山建設已成為推進礦業領域生態文明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內容,近年來,廣西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目前已有40多座礦山完成綠色礦山建設,綠色礦山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桂國土資發〔2017〕49 號文確定的到2020年全區大中型礦山的30%、小型礦山的20%要建成綠色礦山目標相比,差距還很大,任務還很艱巨。為此,制定出臺《管理辦法》,對于規范全區綠色礦山建設,全面、全力推進綠色礦山創建,確保實現到2020年全區基本形成綠色礦山格局建設目標,對于推進全區礦業經濟綠色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營造“三大生態”實現“兩個建成”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文件制定依據
1.《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 號);
2.《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質量技術監督局、銀監局、證監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加快建設綠色礦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7〕49 號);
3.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和諧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4〕164號);
4.《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做好廣西2018年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補充通知》(桂國土資辦〔2018〕433號)。
三、文件制定過程
1.開展調研。2019年3月11日-4月3日,廳礦保處會同廣西礦業協會赴南寧市、玉林市、貴港市、梧州市、欽州市、北海市、來賓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柳州市、桂林市、賀州市、欽州市等市,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調研,聽取地方及礦山企業對綠色礦山建設的意見建議,期間委托廣西礦業協會同步開展《管理辦法》編制,并編制完成《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編制提綱》、《自治區級綠色礦山申報材料》初稿。
2.編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18年4月,在調研基礎上,經過多次討論,編制形成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3.征求意見。2019年4月16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印送14個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礦業權管理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耕地保護監督處、地質勘查管理處等處室,百色百礦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中信大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華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潤水泥廣西大區、臺泥(貴港)水泥有限公司、廣西桂華成有限責任公司、廣西龍廣滑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德保銅礦有限責任公司、興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等11家礦山企業征求意見和建議。
4.修改完善。2019年4月29日、5月6日廳礦保處組織召開會議,認真討論研究采納各市國土資源局、廳有關處室及礦山企業所提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辦法》(送審稿)。
5.審定發布?!豆芾磙k法》(送審稿)于2019年5月13日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專題會審議,并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6月日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廳務會審定后,形成《管理辦法》(正式稿)于2019年6月日印發實施。
四、文件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五個部分:
第一章總則,說明編制的依據由來,綠色礦山定義、范圍、層級及對應的責任部門。
第二章綠色礦山建設,對建設執行的標準,實施方案的編制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三章綠色礦山評估,對綠色礦山評估應滿足的基本條件,自治區級、市級綠色礦山評估程序和通過考核的總分要求做了具體的規定。
第四章綠色礦山監督管理,規定了綠色礦山享受自治區有關綠色礦山建設的支持或優惠政策、撤銷綠色礦山稱號的情形、變更申請的情形、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責任及績效考核要求、建立專家庫和項目庫的要求、抽查與復查等要求。
第五章附則,說明各市應根據《管理辦法》制定本市市級綠色礦山建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明確了《管理辦法》的施行時間、有效期及原《管理辦法》廢止的規定。
五、文件特點
2014年和2018年,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分別制定和下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和諧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4〕164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做好廣西2018年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補充通知》(桂國土資辦〔2018〕433號),對綠色和諧礦山建設管理進行了規范。本《管理辦法》在上述兩個文件的基礎上,特別是在桂國土資辦〔2014〕164號文的主體框架基本不變的基礎上,根據自然資源部發布的行業標準和廣西地方標準對有關內容及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豆芾磙k法》主要特點有:
(一)統一認識,明確了“綠色礦山”稱號
2014年,根據當時的情況,桂國土資辦〔2014〕164號文要求推進建設的礦山為“綠色和諧礦山”。根據自然資源部的統一要求,結合當前全國各省區市的統一做法,本次統一明確為推進建設“綠色礦山”。
(二)結合實際,創新規定
本次在桂國土資辦〔2014〕164號文的基礎上,結合廣西實際,提出了以下創新性的規定:
1.對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即廣西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礦山及生產礦山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建設綠色礦山。
2.對綠色礦山層級劃分及其建設對象進行了明確。即綠色礦山分為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和市級綠色礦山兩個層級,根據自然資源部的新要求,不再提國家級綠色礦山。同時,明確生產規模為大中型礦山應建設自治區級綠色礦山,生產規模為小型礦山應建設市級綠色礦山,小型礦山也可申報自治區級綠 色礦山。
3.進一步明確了綠色礦山建設應執行的標準。即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執行廣西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沒有地方標準的執行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
4.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礦山編制建設實施方案和審查的有關要求。即生產礦山應根據綠色礦山建設規范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由采礦權人自行組織或委托技術服務單位編制完成,經采礦權人自行組織或委托其他單位組織專家審查后報送當地縣級和負責組織推進的自治區或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5. 進一步明確了新建礦山、改擴建礦山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的有關要求。即新建、改擴建礦山應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范進行規劃、設計并開展建設,且在礦山開始生產滿1年后按本辦法有關要求開展綠色礦山評估,經評估達不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應按生產礦山相關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并繼續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6.規定了綠色礦山評估滿足的基本條件,簡化了評估程序。明確了達到或建成綠色礦山的基本條件,即只有達到這些基本條件,才能開展下一步的評估考核。另外,對于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評估,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再單獨進行現場初核、復核工作,而是與考核組一同現場考核和出具意見。簡化了評估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7.綠色礦山監督管理中,增加了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項目庫和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專家庫、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納入績效考核、對綠色礦山進行抽查等內容。
(三)統籌管理,明確了市級綠色礦山建設的原則要求
本《管理辦法》主要從全區統籌、統一標準的角度,對市級綠色礦山建設管理涉及的一些原則性問題作出明確:一是明確市級綠色礦山可參照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執行;二是明確市級綠色礦山評估參照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評估程序進行;三是明確市級綠色礦山評估考核總分要達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通過考核,為各市下一步進行市級綠色礦山考核設置了統一的最低分數要求;四是明確市級綠色礦山也統一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項目庫;五是明確各市應根據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市級綠色礦山建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六、文件解讀途徑及時間安排
本《管理辦法》經廳務會審定并正式印發之日起10日內,文件解讀材料以文字形式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
相關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國土資規〔201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