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江西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江西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潘昌坤等在會上介紹新出臺的《江西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相關情況。
長期以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統稱礦業權價款)一直是我國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的重要內容。但在有償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也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有償使用不到位、制度體系不完善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理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中央相繼推行礦業權出讓和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
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以出讓金額形式征收
記者了解到,本《實施辦法》分總則、征收與管理、繳庫與分成、監督管理和附則5個部分,共31條。
《實施辦法》明確了礦業權出讓收益的預算管理方式與財政保障范圍。明確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屬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保障用于地質勘(調)查、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礦業權出讓成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與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實施辦法》明確了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方式和出讓底價原則。明確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以出讓金額形式征收,可探索以出讓收益率或出讓金額與出讓收益率相結合的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出讓金額為標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底價不得低于礦業權市場基準價,以出讓收益率為標的的,出讓收益底價由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確定;明確了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和收益基準率的制定部門和批準程序。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所謂的出讓收益率,是指礦業權出讓收益占礦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以出讓收益率確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礦山開采時按年度征收。計算公式為:年度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礦產品年度銷售收入。
這四種情形可不再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實施辦法》明確了施行前和施行后礦業權人繳納出讓收益以及不征收出讓收益的情形。明確了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7月1日施行后的七種礦業權(申請)人應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情形和不征收出讓收益的四種情形;為了做好政策的銜接工作,也明確了施行前的五種應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情形。
《實施辦法》明確了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繳納金額和期限。明確了礦業權出讓收益低于規定額度的,應一次性繳納;高于規定額度的,首期繳納比例不低于總額的20%,余額應按照探明的資源儲量規模確定不同的繳款期限,即大型10年,中型5年,小型3年。
那么,在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再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主要有四種情形: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后已轉為采礦權且完成有償處置的,但變更或增列礦種以及新增資源儲量的除外。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方式取得探礦權后已轉為采礦權的,但變更或增列礦種以及新增資源儲量的除外。已完成有償處置的探礦權轉采礦權的,但變更或增列礦種的除外。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但礦區范圍內新增資源儲量和新增開采礦種的除外。”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龔健在會上表示。
分成比例改了!中央和地方分成由2∶8變4∶6
記者從會上獲悉,《實施辦法》還明確了依發證權限不同礦業權出讓收益在中央、省、設區市、縣四級政府間的分享比例。依據原價款中央與地方各級分成比例進行新舊政策平移,并向審批發證的一級適度傾斜。
具體分四種情形:一是由國務院和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發證的按40∶35∶5∶20的比例分成;二是除探礦權轉采礦權外,設區市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發證的按40∶10∶30∶20的比例分成;三是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發證的按40∶5∶10∶45的比例分成;四是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勘查形成的成果直接出讓采礦權的,財政性資金應分享的出讓收益比照由國務院和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發證的比例分成。
“原來征收礦業權價款時,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2∶8,改征出讓收益后分成比例為4∶6,中央的分成收入提高了2成,這樣的話,我省分成收入相應減少。在確定省、市、縣分成比例時,采取按照原礦業權價款中央、省、市、縣四級分成比例進行新舊政策平移,并向審批發證的一級傾斜的原則來確定,這樣就能較好地穩定地方財力格局,兼顧省級與市、縣利益。”江西省財政廳經建一處處長高瑞玲在會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