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礦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關于《廣西礦業協會章程》修訂的公告(第1號)
來源:廣西礦業協會 作者:劉玲 日期:2017-07-17
廣西礦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于2017年5月12日審議通過了《廣西礦業協會章程(修改草案)》,現將本次修訂的《廣西礦業協會章程》公告如下:
廣西礦業協會章程
(2017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體團名稱:廣西礦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Guangxi Mining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GxM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區性地質、礦產業社會團體,是由各種所有制地質、礦產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及個人自愿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發展地質、礦產業服務,為地質、礦產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其聯系政府與地質、礦業屆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依法維護行業和單位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以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協調、行業自律為基本職能,反映會員及行業訴求,溝通本行業與政府及業務主管單位的聯系,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訂修訂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入條件等,促進行業發展?!?br />
一、履行行業代表職能: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和會員提供信息及咨詢建議;
(二)代表本行業會員開展行業性集體談判;
(三)行業維權工作。
二、履行行業服務職能:
(一)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和發布行業信息;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專業報刊和網站,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開展行業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 組織會員承擔自治區(市、縣)有關單位委托的各種課題研究任務,為各級政府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提供研究、咨詢技術服務;
(四) 組建專家庫,為地方政府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支持及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五)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水平等級評定、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等相關工作;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交易會、展覽會?!?br />
三、履行行業協調職能:
(一)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二)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關系,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維護公平競爭;
(三)協助人民政府及業務主管單位開展行業服務管理工作?!?br />
四、履行行業自律職能:
(一)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行業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
(二)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并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開展行業檢查,推進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五、依法興辦經濟實體,增強協會自身發展的實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
凡從事地質及礦產勘查、礦產開發、礦產品加工、以及與地質、礦產有關的教學、科研、設計、管理等機構(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繳納會費,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應有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
(二)個人會員:
凡從事地質與礦產活動具有相關職業技術資格的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會員基本要求;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組織審議通過即可為本會會員;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按規定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并有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分配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關心本會工作,隨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監事會和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單位會員基礎會費標準;授權常務理事會制定或修改個人會員會費標準和單位會員補充會費標準;
個人會員會費標準和單位會員補充會費標準由所在專業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審查決定,由所在專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總體任務,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的產生,由會員協商推選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單位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當秘書長采取選舉方式產生時,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本會基本管理制度;
(六)審定和授予本會設立的各種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授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規定的職權;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除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外,還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當秘書長采用聘用方式產生時,聘用或解聘秘書長;
(四)制定或修改個人會員會費標準和單位會員補充會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會長、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負責履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部分職責:
(一)決定新增理事、常務理事;
(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四)當秘書長采用聘用方式產生時,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決定協會兼職領導人員及秘書處正副秘書長的待遇及獎懲制度;
(六)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批準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預算。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本行業工作經驗且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職務,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應由會長擔任,特殊情況也可由協會其他主要人員擔任,但須經理事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當秘書長采用聘任方式產生時,提名聘任秘書長人選或主持公開選聘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二)在授權期間,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三)代表本會參加其他重要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秘書長為專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不得由會長兼任,且不得來自與會長同一單位。秘書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四)當秘書長兼任法定代表人時,有權聘任或解聘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當秘書長不兼任法定代表人時,可以提請聘任或解聘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的任期和任職條件與理事相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三條 屆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和監事的更換:由所在會員單位提出更換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理事會或監事會確認。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和資助收入;
(三)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四)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自治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7年 5 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報自治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廣西礦業協會
2017年5月12日